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(試行)》(環保部第42號令)等相關規定,現將《東平縣2020年第6批次建設用地3號、4號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》主要內容公示如下:
1、基本信息
東平縣2020年第6批次建設用地3號、4號地塊屬于東平縣2020年第6批次建設用地供電局清河畔景項目。項目地塊位于泰安市東平縣南部,濱河路以南、平湖路以東,地塊面積共計18625.00m2。根據東平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塊規劃設計條件,以及《東平縣城市總體規劃圖》(2016-2030年),項目地塊擬規劃為居住用地,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建設用地分類中第一類用地。
2、調查結論
1、本次調查地塊位于泰安市東平縣南部,濱河路以南、平湖路以東,地塊面積18625.00m2。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導則規定,結合第一階段對所收集的資料、人員訪談、現場勘查等得到信息的分析,項目地塊內及周邊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,地塊受污染的可能性較小,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總體良好,未受污染,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。
2、本次調查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,能夠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36600-2018)建設用地分類中第一類用地要求,不需要進行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,調查活動可以結束。
3、調查建議
1、在該地塊開發利用過程中,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實施污染防治和保護環境的職責,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、法規、環境保護標準的要求,預防地塊環境污染,維持地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質量良好水平。
2、在地塊再開發過程中,建設單位應密切注意開挖等施工過程,一旦發現土壤或地下水的異常情況,立即停止相關作業,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安全,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內容。
3、地塊內建設產生的建筑垃圾建議及時清理、運輸至指定場所進行安全處理,在清理過程中,應避免堆放物的遺散。
委托單位:東平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
編制單位:山東國立環境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聯系人:張工
聯系電話:18063352955